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的水域、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