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工业企业生活和生产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