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煤锅炉、机动车等排放未达标的,责令停产、停运,限期整改,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县城禁燃区内露天烧烤和居民楼下餐饮单位排放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农田焚烧秸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55--45分贝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强制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