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湿地划定界限并予以公告,湿地及周边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区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种地、开挖鱼塘、开沟引水、筑坝截水、倾倒废弃物等;(二)修建、搭建各类建筑设施;(三)在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修建牲畜药浴池;(四)每年五月至八月放牧;(五)超载放牧。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