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及乡(镇)中心区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告。

(一)规模养殖户应当在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

(二)畜禽养殖区应当修建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畜禽集中屠宰点应当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污水排入下水管网;

(四)畜禽尸体应当在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所属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单位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