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草原生态,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时间转场、超载放牧;

(二)代牧县域以外牲畜;

(三)乱搭乱建构筑物、乱扔垃圾、损毁公共设施等;

(四)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接待场所、牲畜药浴池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