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草原生态,禁止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时间转场、超载放牧;(二)代牧县域以外牲畜;(三)乱搭乱建构筑物、乱扔垃圾、损毁公共设施等;(四)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接待场所、牲畜药浴池等设施。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