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草场植被变化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载畜量;

(二)控制草场载畜量,科学轮牧、休牧、禁牧;

(三)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检测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治理草原危害发生;

(四)采取适时播撒草籽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

(五)建立草原生态监测半年报告制。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