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