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