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考评奖励体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