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致力于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意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