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民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