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民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