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民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