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无人机、燃放孔明灯;

(二)经营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出店、占道经营,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以及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参加游园、集会等活动时不服从现场管理;

(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