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以群众喜闻乐见、积极健康的文明方式开展节庆活动;
(二)文明婚庆喜庆,不攀比铺张,拒绝高价彩礼,减轻人情负担;
(三)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式开展文明祭祀;
(四)崇尚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合理消费,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六)垃圾分类投放;
(七)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酗酒,珍惜粮食,餐后将剩余食物打包;
(八)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袒胸赤膊,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九)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十)规范停放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随意丢弃或者损坏;
(十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乘客让座;
(十二)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三)文明上网,树立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御网络谣言,不浏览不良信息,不破坏网络秩序,不沉溺虚拟时空;
(十四)对文明行为及时以鼓掌、竖大拇指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精神鼓励;
(十五)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