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