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