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