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