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安全第十六条已修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