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