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