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