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独立或者联合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实验基地以及其他推广应用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