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进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