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