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对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科技人才团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