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基础设施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推动国防领域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条件、人才、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促进军用、民用领域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