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