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依法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试验示范推广机构及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示范基地、生产资料,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中聘请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