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