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