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