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