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