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检档案。

承担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并向学校反馈。

中小学校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配合其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体检结果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