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作息时间安排,与体育课程内容相衔接。中小学校应当每天上午统一安排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对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应当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集体体育锻炼。中小学校应当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与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有关的课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