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教学任务,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心特点、体质状况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指导残疾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为促进其康复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