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体育活动第十条有效学校应当通过早操、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等形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遇有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停止室外体育活动,适当开展室内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