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一)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二)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