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难以清理的垃圾,乱倒污水、随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