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