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