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