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二)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五)噪声扰民;(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七)占道经营;(八)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小广告;(九)违规排放油烟;(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