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