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红色文化遗存,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形象、事迹和精神;
(三)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
(四)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