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

(二)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毁林毁绿,不损坏绿化设施;

(五)不非法猎杀、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

(六)不在野外违章用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