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二)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不毁林毁绿,不损坏绿化设施;(五)不非法猎杀、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六)不在野外违章用火;(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