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经商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三)实行齐门经营,不占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商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