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挖掘房屋地下空间;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四)保持社区环境卫生,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七)装修房屋和家庭娱乐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自觉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通行,不违规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九)不损坏消防设施,不损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或者治安防范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