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