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